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初实施的不同Scellier投资适用哪些截止日期?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20日

总体问题 : Scellier 制度有哪些投资承诺?

摘要: Scellier制度原则上涵盖截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的收购。对于部分在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的收购,如投资承诺最迟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则可适用延期规定。2012年的VEFA收购及某些认购还适用特定期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一般规则

对于新建住房或以期房完工状态购入的住房,收购必须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

对于某些已建成、翻修或正在施工的住房,如果收购、建筑许可申请提交或工程施工发生在该制度规定的期间内,尤其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则该制度同样适用。

2011年和2012年的VEFA收购

对于以期房完工状态进行的收购,适用日期如下:

2011年启动的其他收购

对于VEFA以外的收购,双务承诺或购房承诺必须最迟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随后,正式购房契约必须在2012年内签署。

2012年的认购和建筑许可

对于2012年完成的某些认购,关于建筑许可申请提交的日期有两种表述:

这两种表述分别对应2012年认购所提及的条件。

2013年初的延期

作为例外,对于在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的某些新建住房或以期房完工状态购入的住房,仍可享受该制度。

要享受这一待遇,你必须最迟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实施房地产投资的承诺。因此,在该延期规定下完成收购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

信息性内容,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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