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为律师后,适用于司法代理人赔偿金的《税法总则》(CGI)法律和条款有哪些?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9日

TL;DR: 如果您涉及因丧失介绍继任人权利而获得的赔偿金,主要应审查2011年1月25日第2011-94号法律第13条、2011年12月28日第2011-1978号法律第35条以及专业资本利得制度。对于某些退休情形,《税法总则》(CGI)第151 septies A条也被提及。

司法代理人改革

2011年1月25日第2011-94号法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以律师职业取代上诉法院司法代理人职业。该法律第13条涉及因丧失向司法部长申请批准继任人的介绍权而支付的赔偿金。

本分析涉及这一特定赔偿金。不涉及司法代理人可能获得的其他款项。

赔偿金的税收制度

因丧失介绍权而获得的赔偿金,按照专业资本利得制度征税。现有资料无法在此明确应税资本利得的全部计算方式。

2011年12月28日关于2011年修订财政预算的第2011-1978号法律第35条包含改革的配套税收措施。对于在专业民事公司中执业的司法代理人,该制度尤其旨在避免税负高于实际增益,并允许其选择递延全部或部分应税资本利得的征税。

递延的具体条件、期限以及与之相关的申报义务,在所审查的材料中未予明确。

退休

《税法总则》(CGI)第151 septies A条被引用,用于规定某些司法代理人在退休时适用的赔偿金免税。2009年12月30日关于2009年修订财政预算的第2009-1674号法律第54条也与该制度相关。

2011年12月28日第2011-1978号法律第35条第二款将司法代理人行使退休权利并同时享受《税法总则》(CGI)第151 septies A条框架下规定的免税待遇的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

您不应根据这些参考条款推断免税的完整条件,因为现有摘录并未确立这些条件。

停止经营

第35条还规定了司法代理人于2012年1月1日停止执业时,其企业停止经营所产生税收后果的特殊处理方式。

现有资料提到了该制度,但未详细说明其适用方式。因此,您应将这一问题与因丧失介绍权而获得的赔偿金的征税制度区分开来。

应记住的参考条款

您应记住以下参考条款:

《税法总则》(CGI)第93条和第93 A条涉及司法代理人费用的申报以及已取得债权制度。在所审查的资料中,它们并不是针对因丧失介绍权而获得的赔偿金处理的具体参考条款。

信息性内容,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建议。

使用 Solvo 计算您的税款

官方来源

← 返回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