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您必须向房产所在地的公共财政中心提交申诉。如果您符合收入和主要住所条件,减免可以涵盖按照法律确定的收入的 50% 以上部分所对应的已建房产房产税。
设置上限的原则是什么?
设置上限涉及您主要住所应缴的已建房产房产税。若该税额超过根据《税法总则》(CGI)第 1391 B ter 条确定的收入金额的 50%,则可以获得减免,即减少应缴税额。
计入的税额包括主要住所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法规规定的附加税。生活垃圾清运税和未建房产房产税不计入该上限计算。
您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您的收入不得超过 CGI 第 1417 条 II 款规定的上限。适用金额尤其取决于家庭商数份额的数量和纳税地点。现有来源无法说明您申请所在年度的最新上限。
主要住所是指您通常且实际居住的住房,也是您的职业和物质利益中心所在之处。根据这项规定,您只能有一个主要住所。
如果您在房产税征税年度的前一年需缴纳房地产财富税(IFI),则不适用该上限。
应计入哪些收入和份额?
为评估您是否有权享受上限,您必须计入房产税征税年度前一年的参考税收收入,并适用 CGI 第 1391 B ter 条规定的调整。
家庭商数份额对应于计算您所得税时采用的份额。当房产税以属于不同税务家庭的多个纳税人名义设立时,收入和份额根据适用于该情形的具体规则确定。
如何提交申诉?
您必须向相关房产所在地的公共财政中心提交申诉。申诉必须遵守《税务程序法典》R*197-1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形式。
您必须在同一法典 R*196-2 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诉。现有来源未明确该期限的具体时长:因此,您必须查阅该条规定,以确定适用于您情况的截止日期。
减免如何计算?
理论减免额相当于已建房产房产税税额(加上附加税)中超过计入收入 50% 的部分。
随后,该金额还要减去应税净税基乘以下列差额所得的金额:征税年度适用的已建房产房产税综合税率与 2011 年确定的综合税率之间的差额。该机制适用于自 2012 年起设立的税款。
当上述减额低于 15 欧元时,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