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增值税纳税义务后,如何处理从库存中提取的商品的增值税?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4日

TLDR:在停止增值税纳税义务后,如果动产投资品和库存商品被提取用于个人使用,且这些商品在购买或配置时已全部或部分抵扣增值税,则需缴纳自用供应(LASM)税。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动产需根据《税收通用法典》(CGI)附件II第207条进行全面调整。个体企业主用于正常个人需求的提取行为存在例外。

停止经营活动后的自用供应一般原则

在停止应税经济活动时,如果纳税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持有的商品在购买或配置时已全部或部分抵扣增值税,则持有这些商品的行为构成应税操作。此规则适用于动产投资品和库存商品。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根据《税收通用法典》第257条第1款II项第4点,停止经营活动时提取的动产投资品和库存商品需缴纳自用供应税。而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动产则需根据《税收通用法典》附件II第207条进行全面调整。

用于个人使用的库存特殊情况

如果纳税人在停止经营活动后保留库存用于个人使用,该操作被视为应税的自用供应。但根据《税收通用法典》的特定规定,个体企业主用于正常个人需求的提取行为存在例外。

提取动产时无需调整

在停止经营活动时提取的动产投资品,无需对之前抵扣的增值税进行调整。税收直接以自用供应的名义征收。

不动产的全面调整

在停止经营活动时,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动产需根据《税收通用法典》附件II第207条第III款进行全面调整。这些调整旨在调整最初抵扣的增值税。

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自用供应由《税收通用法典》第257条第1款II项第4点规定,而不动产的全面调整则适用《税收通用法典》附件II第207条。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但需遵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信息内容,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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