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国,自然人在管理其私人财产过程中,因参与性贷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或小额债券(自2017年1月1日起认购)未偿还而遭受的资本损失,可抵扣某些动产资本收入。抵扣需满足严格的时间条件、上限和排除条件。
谁可以享受抵扣?
抵扣仅适用于自然人,且必须是在管理其私人财产的框架内。适用于因以下情况导致的资本损失:
- 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的参与性贷款(有息或无息)未偿还;
- 自2017年1月1日起认购的小额债券未偿还。
适用时间范围
抵扣在债权确定无法收回的当年(根据《税法总则》第272条的定义)或之后的五年内进行。对于小额债券,尽管小额债券制度已被废除,但此制度仍适用于2023年11月10日之前认购的小额债券。
抵扣方式
抵扣在次年提交的综合收入申报表中进行。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 2016年发放的参与性贷款:可抵扣其他参与性贷款产生的利息,无年度上限,不包括小额债券;
- 自2017年1月1日起发放的参与性贷款和自该日期起认购的小额债券:可抵扣参与性贷款或小额债券产生的利息,全年总上限为8,000欧元。
可抵扣的损失不计入强制预扣税(《税法总则》第125 A条)的应税基数。此外,社会损益预扣(通过源头扣缴或税单方式征收)的应税基数不考虑用于所得税抵扣的可扣除损失。
不可抵扣的收入
资本损失不可抵扣以下收入:
- 《税法总则》第108条和第109条规定的已分配收入;
- 《税法总则》第150-0 A条I款第1项规定的资本利得;
- 总收入。
申报义务
如进行抵扣,纳税人需在其收入申报表中附上一份说明,详细列出按年份结转的损失(《税法总则》附件III第41 duodecies N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