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此前未缴纳增值税的自由职业律师在成为纳税义务人后,可以对其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当天持有的库存商品和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扣除增值税。库存商品的增值税可全额扣除,而固定资产的扣除额会减少(动产每年或不足一年扣除1/5,不动产每年或不足一年扣除1/20)。适用免税规定(《税法总则》第293 B条或第293 B bis条)的律师无法扣除增值税。新的纳税义务人或选择成为纳税义务人的律师可享受起始抵扣额,但若其此前已是纳税义务人则不适用。
谁可以扣除增值税?
对任何业务均未缴纳增值税的自由职业律师,若其对全部或部分业务成为纳税义务人,则被视为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他们可以根据《税法总则》附录II第207条的规定行使扣除权。
相反,适用免税规定(《税法总则》第293 B条或第293 B bis条)的律师无法对为业务需要而购置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扣除。
哪些资产可以扣除增值税?
扣除适用于:
- 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当天库存商品的增值税;
- 在同一日期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但需减去动产每年或不足一年的使用年限的1/5,不动产每年或不足一年的1/20。
新纳税义务人的起始抵扣额
此前未部分缴纳增值税的律师可以行使扣除权:
- 自纳税义务年份的1月1日起产生扣除权的支出所含的增值税;
- 纳税义务年份1月1日库存商品的增值税;
- 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此起始抵扣额也适用于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律师,但若其在行使选择权时已是纳税义务人则不适用。
排除和限制
适用免税规定(第293 B条或第293 B bis条)的律师不得扣除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可扣除的增值税会根据其此前的使用年限减少:
- 动产:每年或不足一年减少1/5;
- 不动产:每年或不足一年减少1/20。
此减少仅适用于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当天已在使用的资产。
特殊情况:选择缴纳增值税
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律师享有与完全纳税义务人相同的扣除规则。因此,他们可以对选择生效日期当天持有的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申请起始抵扣额,但若其在行使选择权时已是纳税义务人则不适用。
扣除的一般条件
增值税的扣除需以商品和服务用于应税业务或可扣除业务为前提。律师必须保留注明增值税金额的凭证(发票、费用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