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执行任务时,若未在驻在国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需在法国纳税。与任务相关的额外报酬免征所得税,但不计入参考税收收入的计算。
适用人员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法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文职和军事人员、公务员以及与法国国家签订合同的雇员,若未在驻在国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被视为在法国具有税收居所。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财政总局(DGT)驻外网络(Ubifrance)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税收居所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法国国家工作人员,若无法证明其在驻在国就全部收入(法国来源且与报酬无关的收入除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被视为在法国具有税收居所。若工作人员无法证明其在国外就全部收入纳税,则自动适用此条件。
税收减免
与国外任务相关的额外报酬全部免征所得税。然而,这些额外报酬不计入实际税率的计算,也不计入参考税收收入(RFR)的确定。
排除和限制
公务员不适用其他类别派驻国外工作者享有的所得税全额减免。此外,额外报酬的减免不适用于参考税收收入(RFR)或实际税率的计算。
证明与正当理由
为享受法国税收制度,工作人员必须证明其在驻在国未就全部收入(法国来源且与报酬无关的收入除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的免税必须是依法享有的,而非因错误或遗漏导致。
特殊制度
驻法外交和领事人员的官邸免征居住税,前提是与其所代表国家存在互惠条件。此减免不适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名誉领事。
补充信息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法国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国税收规定,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享受相关减免。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不适用其他类别派驻国外工作者享有的某些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