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如何确定我的税收居住国?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8月26日

TLDR: 税收居住国由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层级标准决定,这些协定优先于国内法规。标准包括永久住所、生命利益中心、惯常居所和国籍。如有疑问,主管当局可介入解决问题。

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签署国的国内法规。根据法国税法通则(CGI)第4 B条,如果某人根据税收协定被视为另一缔约国的居民,即使其符合国内立法规定的标准,也不能被视为在法国有税收居所。

解决双重居住权的层级标准

  1. 永久住所:个人被视为在其拥有永久住所的国家具有税收居住权。
  2. 生命利益中心:如果个人在两国均有永久住所,则考虑其个人和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的国家。
  3. 惯常居所:如果无法确定生命利益中心,则考虑个人惯常居住的国家。
  4. 国籍:如果个人在两国均无惯常居所或在两国均有惯常居所,则考虑其国籍所属国家。
  5. 主管当局协议:如持续无法确定,两国税务当局可达成协议以确定税收居住权。

必要文件

为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需提交特定文件,如5000号表格及与收入类型相对应的附件,如利息收入需提交5002号附件。

特殊情况

对于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人,法摩税收协定规定了特殊规则。例如,1962年10月13日后将住所或居所转移至摩纳哥的法国人,如无法证明在该日期前在摩纳哥已有五年惯常居住,则被视为在法国有税收居所。

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

在居住权或收入征税发生冲突时,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规。这一原则由BOFIP的条款确认,明确税收协定始终优先于国内法的地域管辖规则。

友好协商程序

在双重居住权的情况下,两国主管当局可达成协议以确定税收居住权。这一过程被称为友好协商程序,在层级标准不足以解决居住权冲突时使用。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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