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税收居住国由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层级标准决定,这些协定优先于国内法规。标准包括永久住所、生命利益中心、惯常居所和国籍。如有疑问,主管当局可介入解决问题。
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签署国的国内法规。根据法国税法通则(CGI)第4 B条,如果某人根据税收协定被视为另一缔约国的居民,即使其符合国内立法规定的标准,也不能被视为在法国有税收居所。
解决双重居住权的层级标准
- 永久住所:个人被视为在其拥有永久住所的国家具有税收居住权。
- 生命利益中心:如果个人在两国均有永久住所,则考虑其个人和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的国家。
- 惯常居所:如果无法确定生命利益中心,则考虑个人惯常居住的国家。
- 国籍:如果个人在两国均无惯常居所或在两国均有惯常居所,则考虑其国籍所属国家。
- 主管当局协议:如持续无法确定,两国税务当局可达成协议以确定税收居住权。
必要文件
为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需提交特定文件,如5000号表格及与收入类型相对应的附件,如利息收入需提交5002号附件。
特殊情况
对于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人,法摩税收协定规定了特殊规则。例如,1962年10月13日后将住所或居所转移至摩纳哥的法国人,如无法证明在该日期前在摩纳哥已有五年惯常居住,则被视为在法国有税收居所。
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
在居住权或收入征税发生冲突时,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规。这一原则由BOFIP的条款确认,明确税收协定始终优先于国内法的地域管辖规则。
友好协商程序
在双重居住权的情况下,两国主管当局可达成协议以确定税收居住权。这一过程被称为友好协商程序,在层级标准不足以解决居住权冲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