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是的,律师可以享受其受监管活动的增值税免征,前提是其营业额不超过《税法总则》(CGI)第293 B条第三款规定的阈值。该免征仅适用于律师活动,不适用于与其作者身份相关的业务,后者适用不同的制度。
律师的符合条件要求
增值税免征适用于律师、国务院和上诉法院律师,仅限于其受监管活动相关的业务(合法的专业服务)。如果在此框架内实现的营业额未超过《税法总则》第293 B条第三款规定的上限,则可以享受该免征。
严格的制度分离
律师活动与精神作品作者活动是不同的:
- 律师的免征仅专用于其受监管活动。
- 与作品或作者权利转让相关的业务(例如:表演权、复制权)适用《税法总则》第293 B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的特定免征,具有自身的阈值和条件。
排除和限制
律师的免征不适用于:
- 与作品或权利转让无关的作者活动(例如:广告服务、销售不符合精神作品定义的商品)。
- 建筑师和软件作者,他们被排除在精神作品作者的特定制度之外。
申报义务
享受受监管活动免征的律师无需提交增值税存在和识别申报,只要免征仍然适用。一旦超过阈值或不再满足条件,该豁免即告终止。
失去免征资格
如果受监管活动的营业额超过规定的阈值,律师将失去免征资格,并需履行该活动的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义务。而作者活动仍适用其自身的制度。
作者的特定制度
作为精神作品作者的律师可以享受《税法总则》第293 B条第三款规定的免征,仅限于其作品的交付及法律赋予其的财产权利转让(例如:表演权、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