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解除 PACS 或死亡时如何抵扣税收减免?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9日

TLDR: 这些规则仅适用于与投资社会住宅酒店有关的税收减免。抵扣取决于纳税事实发生日期相对于家庭事件的时间,以及该房产的归属或共有情况。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死亡可能允许尚存配偶保留该税收优惠。

适用制度和纳税事实发生

所述规则适用于因投资社会住宅酒店而给予的税收减免。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所得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则。

纳税事实发生对应于新建住房竣工、在竣工之后取得该住房,或翻修工程验收。您必须将该日期与分居、离婚、解除 PACS 或死亡的日期进行比较。

纳税事实发生早于该事件时

如果纳税事实发生早于分居、离婚、解除 PACS 或死亡,第一期应抵扣金额优先在共同纳税夫妇的申报中抵扣。之后,可能存在的余额可根据适用于相关情况的规则,在有关个人申报中抵扣。

在后续年度,各期应抵扣金额在单身、丧偶或离婚纳税人的个人申报中抵扣。当纳税事实发生早于家庭事件时,适用的上限仍为共同纳税夫妇的上限。

纳税事实发生晚于该事件时

如果纳税事实发生晚于分居、离婚、解除 PACS 或死亡,第一期应抵扣金额优先在单身、丧偶或离婚纳税人的个人申报中抵扣。之后,可能存在的余额可根据该制度规定的条件,在共同纳税夫妇的申报中抵扣。

在后续年度,各期应抵扣金额在个人申报中抵扣。此时适用的上限为针对单身人士规定的上限。

分居、离婚或解除 PACS:房产归属

在分居、离婚或解除 PACS 的情况下,您应将各期应抵扣金额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取得该房产的一方配偶的申报中。

如果该房产仍处于共有状态,您应根据双方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将各期应抵扣金额分别计入两份个人申报。

希望享受尚未抵扣的各期金额的新纳税人,必须申请将该制度转由其本人继续适用,但须满足其他适用条件。

死亡与税收减免的延续

共同纳税夫妇中的一方死亡时,如果该房产以完全所有权或用益权形式归尚存配偶所有,各期应抵扣金额计入尚存配偶的申报中。

如果该房产属于继承共有财产,尚存配偶不得就该房产进行任何抵扣。

当所有权转移源于死亡时,如果您是取得该房产或享有其用益权的尚存配偶,您可以申请在剩余期间继续享受税收减免。届时,您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继续承担出租义务,并遵守相同条件和相同方式。

对于死亡之后的期间,您必须将一份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模板编制的说明附在死亡年度的所得税申报中。该说明必须重申:在原九年承诺期限的剩余期间内,将未配备家具的住房出租给该住宅的经营者。

税收优惠的被撤销

在九年出租承诺期内发生的分居、离婚、解除 PACS 或死亡,可能导致该承诺终止,并使已经获得的税收减免受到重新审查。

有利于尚存配偶的延续机制,在房产转移和出租承诺继续履行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构成例外。如果您不继续履行该承诺,之前纳税人享受的税收减免可能会被重新审查。

对于死亡的单身、丧偶或离婚纳税人,死亡前已获得的税收减免不会受到重新审查。但是,其继承人不得就尚未抵扣的各期金额享受任何税收减免。

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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