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法律依据是《法国税法总则》(CGI)第1649 A条,它要求在法国有住所或设立的自然人、协会和非商业形式的公司,必须申报在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关闭的账户。
法律依据
申报义务的依据是**《法国税法总则》第1649 A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上述主体申报境外账户的义务。
适用对象
该义务适用于在法国有住所或设立的自然人、协会和非商业形式的公司。此外,还包括持有境外账户委托书的持有人,以及自1957年10月14日起在摩纳哥建立常住居所的法国国籍人士。
申报内容
申报应包含账户的识别信息,特别是:
- 总部或主要机构的地址;
- 账户持有人的地址;
- 已通知存款机构的委托受益人的地址(如与识别信息中的地址不同)。
申报方式
申报可通过表格 n° 3916-3916 bis(CERFA n° 11916)进行,该表格可在www.impots.gouv.fr上在线获取。此外,《法国税法总则》第1649 quater B bis条及后续条款还规定了在线申报的方式。
截止日期和频率
申报应随所得税或经营成果申报一并提交,并且在账户开立、持有、使用或关闭的每一年或会计年度都需申报。
免除情况
在满足以下累积条件时,无需申报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
- 该账户用于在线支付购买款项或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收款;
- 开立该账户需持有另一个在法国开立且与之关联的账户;
- 该账户持有人因销售而产生的年度入账金额总和不超过10,00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