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和继承的新法律是什么?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9日

TLDR: 在所审查的来源中,并不存在一项近期通过的、适用于人寿保险和继承的单一且一般性的法律。2014年6月13日第2014-617号法律主要涉及不活跃银行账户以及无人认领的人寿保险合同。对于继承,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合同的保障范围、受益人的指定情况,以及所缴保费的日期和金额。

2014年6月13日的法律

2014年6月13日第2014-617号关于不活跃银行账户和无人认领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了无人领取款项必须存入存托与寄售银行(Caisse des dépôts et consignations)。

对于人寿保险合同,自获悉被保险人死亡或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十年后,应进行存入。存托与寄售银行返还的款项随后可能适用相关税收扣缴。[S001, S012]

该法律并未取代适用于死亡时资本传承的税收规则。

受益人指定的影响

当死亡保险合同规定了确定或可确定的受益人时,资本金或年金原则上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可能应缴纳的税款将根据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税收规则计算,尤其取决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S001, S002]

在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失效的情况下,受保障的资本金或年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并根据普通法规则适用无偿转让税。[S001]

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所有人寿保险资本金都会自动排除在遗产之外。

根据合同和保费适用的税收规则

生存保险原则上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则支付保险金。因此,原则上不适用因死亡而产生的无偿转让税。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死亡时到期应付;具体的继承和税收规则主要适用于这一类别以及某些混合型合同。[S001, S009]

对于属于《税法总则》第757 B条第一款范围内的合同,根据适用制度,只有被保险人年满70岁后缴纳的保费才计入因死亡而产生的无偿转让税税基。仅凭这一规则,无法描述合同的全部税收处理方式。[S001]

对于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的继承,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以共同资金投保且尚未终止的寿险合同的退保价值,无论所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如何,均不计入共同财产的税务资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退保价值不构成用于计算已故配偶继承人应缴税款的遗产资产组成部分。[S008]

申报义务

如果您是1991年11月20日以后投保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年满70岁后缴纳过保费的情况下,必须申报以同一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合同。

如果您同时是继承人、遗赠受领人或受赠人,这些信息必须列入关于所取得遗产财产的申报中。如果您不具备上述身份,则必须按照普通法规定的条件提交继承申报。[S011]

您需要记住的要点

适用的制度取决于四个要素:合同规定的保障范围、受益人条款是否存在且有效、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时的年龄,以及继承开始的日期。

当继承人同时通过人寿保险获得一项传承时,可以将遗产总额与合同产生的款项区分开来计算税款。因此,必须分别审查受益人的指定、合同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税收规则。[S001, S002]

信息性内容,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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