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结论: 对于《税法总法典》(CGI)第1649 ter D条第I或第III款所规定、并依据CGI第1736条第XI款予以处罚的违规行为,税务罚款的追诉时效于违法行为发生年度之后第四年期满时届满。
适用规则
当罚款所处罚的是《税法总法典》(CGI)第1649 ter D条第I或第III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时,您将适用这一期限。CGI第1736条第XI款规定的固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0欧元。
该期限源自《税务程序法典》(LPF)第L. 188条第二款,适用于处罚违反与税款计税依据和征收无关规定的税务罚款。
期限的计算
您必须将该期限与违法行为发生的年度相对应。追诉时效于该年度之后第四年期满时届满。
涉及的违规行为
固定罚款尤其针对未履行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在相关数据被传输给税务机关时,未向每一位卖方或服务提供者传达与其有关的数据等违规行为。
罚款的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50,000欧元。
并非所有罚款都适用这一规则
您不得自动将这一四年期限扩大适用于所有可能涉及数字平台运营商的税务罚款。您必须审查作为相关处罚依据的CGI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