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根据《税法总则》第293 B条,作家享受免税待遇时,其获得的版税默认适用预扣增值税,除非作家明确放弃。该推定适用于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和制作方支付的款项,且不影响作家享受免税待遇的权利。
预扣增值税的法律推定
根据《税法总则》第293 B条,即使作家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和制作方支付的版税默认适用预扣增值税。根据《税法总则》第285 bis条第2款规定,若作家未明确放弃,该推定自动适用。
推定的适用范围
该推定仅适用于上述三类支付方(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制作方)支付的版税。其他收入来源仍适用免税的一般规则。
放弃预扣增值税的机制
作家可通过书面通知相关支付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放弃预扣增值税。放弃需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明确并按照《税法总则》第285 bis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提出;
- 适用于作家所有获得的版税;
- 自通知次月第一天起生效;
- 有效期为五年,可默示续期。
免税待遇与预扣增值税的独立性
根据《税法总则》第293 B条,作家仅因收到需预扣增值税的版税,并不影响其享受免税待遇的权利。未放弃预扣增值税并不等同于根据《税法总则》第293 F条选择缴纳增值税。两项机制(免税待遇与预扣增值税)在不同层面运作。
免税待遇中版税的考量
需预扣增值税的版税计入作家和表演艺术家特定免税待遇的适用限额。这意味着这些版税会计入作家的总营业额,即使它们需预扣增值税。
补充申报义务
未放弃预扣增值税且从非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或制作方处获得版税的作家,需:
- 根据《税法总则》第285 bis条第5款规定缴纳增值税;
- 提交这些版税的年度营业额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