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20年12月9日废除前,寄存收据必须在**《税收程序法》第L.225条指定的公职人员和法官要求时出示。对于仅流动销售金银制品的商贩**,主管当局是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代理人(市长、副市长、警察局长)。
普遍主管当局
在法国境内无固定住所或居住地已超过六个月、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从事营利活动的流动工作者,必须在**《税收程序法》第L.225条指定的公职人员和法官**要求时出示其寄存收据。这一义务明确规定在《通用税法》(CGI)第302 octies条中。
流动销售金银制品商贩的特殊情况
对于这一特定类别,有权确认违规行为的当局是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代理人,即:
- 市长,
- 副市长,
- 警察局长。
该规定仅适用于这些商贩的违规行为。
制度的适用范围
寄存收据仅适用于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从事营利活动、且在法国境内无固定住所或居住地已超过六个月的人员。持有并出示该文件的义务与时间和地理标准相关联。
制度的废除
该制度通过2020年12月7日第2020-1525号法律第127条废除,自2020年12月9日起生效。自此日期起,任何当局均不得再要求出示该文件。
不同当局的区分
主管当局因流动工作者的类别而异:
- 税务当局(《税收程序法》第L.225条)适用于大多数流动工作者。
- 市政当局仅适用于流动销售金银制品的商贩,且仅限于违规行为的范围。
限制与说明
适用条款中未明确提及其他任何当局(宪兵队、海关等)有权要求无固定住所的流动工作者出示寄存收据。检查仅限于法律中提及的合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