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法国境内共同体货物交付的增值税免税需满足六个累积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卖方必须开具法国增值税发票。这些条件涉及交付的有偿性质、卖方的身份、货物从法国运往另一个成员国的运输、买方的身份和识别,以及提交摘要申报表(DEB)。
免税的一般条件
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适用免税:
- 交付是有偿进行的。
- 卖方是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主体。
- 货物由卖方、买方或第三方代表他们从法国运出,运往欧盟的另一个成员国。
- 买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或非纳税的法人,在法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并且在该国不享有特殊制度,即其境内收购无需缴纳增值税。
- 买方已向卖方提供其增值税识别号,且卖方已核实该编号。如果该编号由法国颁发或未提供,则不适用免税。
- 卖方已提交《摘要申报表(DEB)》,其中包含《通用税法》第289 B条规定的所需信息,除非有正当理由说明未能提交。
仅在发票上注明买方的增值税号不足以证明已满足条件。
排除和特殊情况
免税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由适用《通用税法》第297 A条规定的经销商(边际制度)进行的二手货物、艺术品、收藏品或古董的交付。
- 如果供应商明知或理应知道收货人没有实际业务活动。
在同一货物连续交付且仅有一次境内共同体运输(链式交易)的情况下,免税适用于向链中中间经营者的交付。
如果满足一般条件,新运输工具的境内共同体交付可享受免税。
申报义务
卖方必须通过任何方式证明货物确实从法国运出。证明可以是直接的(运输文件、承运商发票、保险合同)或间接的(商业信函、订单、书面收货确认)。
如果供应商未提交《摘要申报表(DEB)》或申报表不完整,除非向税务机关提供正当理由,否则免税将被取消。
处罚和后果
如果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卖方必须在交付时开具法国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支付增值税、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