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实际简化税制减轻了中小企业的会计和申报义务,同时仍基于实际利润征税。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会计核算、存货估值、费用凭证以及随申报表提交的文件等方面。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两种税制之间切换。
共同的法律依据
两种税制均基于对实际利润的征税,符合《税收总法典》(CGI)第53 A至57条的规定。简化税制适用特定的简化措施,但并未改变这一基本原则。
减轻的会计义务
在实际简化税制下,会计核算可以简化:
- 仅需每日记录现金收支。
- 在会计期末确认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但对于定期支付的一般费用(周期≤1年),可选择在支付时确认。
- 存货可按成本价或期末当日市价(如低于成本)估值。对于原材料采购和作物预付款,不得采用定额估值。
- 按年度里程表定额记录职业出行的燃油费用。
- 对于以现金支付的附属一般费用,在不超过营业额的1‰且不低于152欧元的限额内,可免于提供凭证。
利润申报
采用实际简化税制的企业需每年申报利润,与实际普通税制相同,但所需文件更简化:
- 一份显示税务利润的简化账目。
- 一份固定资产及折旧表。
- 一份简化资产负债表作为申报依据。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某些企业可申请免除资产负债表的税务义务。
税制切换
- 选择实际普通税制:采用简化税制的企业可在首次适用年份的2月1日前通知税务机关,选择切换至实际普通税制。
- 自动切换:如果企业的营业额超过简化税制的规定阈值,则将在相关三年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自动切换至实际普通税制。
共同特征
两种税制均对实际利润征税,但简化税制在遵守一般会计原则的同时,减少了行政约束。这些简化措施是企业的选择权,而非强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