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作品作者的增值税制度有哪些例外和限制?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3日

TLDR:精神作品作者在满足营业额条件下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但该免征不适用于建筑师、软件作者,也不适用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在符合《通用税法》(CGI)第293 B条规定的上限的情况下,该免征可扩展至附属业务。

免征制度的排除情况

增值税免征不适用于建筑师软件作者,即使他们创作的作品受版权保护。这一排除由《通用税法》及行政评注明确规定。

营业额相关限制

免征需满足《通用税法》第293 B条规定的营业额阈值。这些阈值根据业务类型(作品转让、财产权、或附属活动)而有所不同。超过这些阈值将导致丧失免征资格。

覆盖的附属业务

免征可适用于非作品或权利转让的其他业务,例如:

这些业务仍需遵守《通用税法》第293 B条第IV和V款规定的特定上限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享受免征的作者无需缴纳进口环节应缴的增值税。这一义务与免征制度无关。

代扣代缴机制

出版社、集体管理组织和制作方需代扣代缴支付给作者的权利使用费的增值税,除非作者明确放弃。如未放弃,支付的金额推定需代扣代缴,包括享受免征的作者

放弃代扣代缴

放弃代扣代缴机制自通知之日起生效,且至少五年内不可撤销,可默示续期。该放弃适用于作者获得的所有权利使用费,并自通知后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如作者已获得增值税退税,则自动续期五年。

特殊情况

同时身为律师的精神作品作者,在满足《通用税法》第293 B条规定的阈值的情况下,其受监管的活动可享受免征。免征还涵盖与财产权利开发相关的报酬(表演权、复制权、私人复制权)。

信息内容,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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