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在法国设立的数字平台运营商需履行申报义务,如果其用户居住在法国或根据增值税的地域规则在法国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他们必须进行注册,向用户提供税务信息,并自2023年1月1日起申报相关交易,但存在某些具体例外情况。
义务的适用范围
《通用税法典》第242条之二规定的申报义务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方式促成人员交易的平台,无论其设立地点在何处。这些义务适用于拥有居住在法国的用户或根据地域规则(《通用税法典》第258条至第259条D)在法国进行应税交易的运营商。
未在法国设立的运营商还需申报其是否为在欧盟成员国有税务居所的人员或(就不动产租赁而言)位于欧盟成员国的不动产促成交易,并选择在法国履行其申报义务。
注册与识别
外国运营商必须注册并提供以下信息:
- 在非欧盟一站式服务(OSS-non UE)制度下注册时,由成员国分配的个人识别号码;
- 平台在增值税一站式窗口注册的国家的增值税识别号;
- 需申报的销售方和服务提供方的税务居住国或地区。
向用户提供信息的义务
运营商必须在每次交易时,清晰透明地向通过平台进行商业交易的人员告知其应承担的税务和社会义务。此外,还需提供电子链接,指向主管部门的网站(例如:税务义务的impots.gouv.fr,社会义务的urssaf.fr)。
申报期限和方式
申报义务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进行的交易,并需在2024年申报。运营商必须在交易发生次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
例外与豁免
平台运营商无需根据《通用税法典》第1649条之三A的规定提交申报,如果他们已根据2011/16/EU指令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履行了申报义务。此外,某些类别的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可免于申报义务,包括:
- 公共实体;
- 上市实体或与上市实体有关联的实体;
- 在申报期间内,为同一批次不动产促成超过2,000次租赁交易的实体;
- 进行少于30次商品销售且总金额不超过2,000欧元的人员。
法律框架与信息交换
这些义务符合DAC 7指令(2021/514/EU)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字经济标准规则的要求。其目的是统一申报流程,并根据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的居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动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