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法国授予股票期权的适用规则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4日

TLDR:外国公司向在法国工作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若符合合格计划(商法典 L. 225-177 至 L. 225-186 条)的条件,可享受法国特殊税收制度(税法总则第 80 bis 条)。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行权收益始终按“工资薪金”征税。非上市公司只能向其自身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期权。

外国计划的适用范围

特殊税收制度适用于外国公司向在法国工作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前提是授予行为遵守与法国合格计划相同的规则(商法典 L. 225-177 至 L. 225-186 条),且这些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公司是该外国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若授予期权的外国公司受到与法国在股东保护和董事会透明度方面提供同等保障的规则约束(例如:受《1934 年证券交易法》约束且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则仍有资格适用税法总则第 80 bis 条的制度。

合格受益人

非上市的外国公司只能向其自身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不得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员工和高管授予。

法国公司的高管若从关联公司(无论是法国还是外国公司)获得期权,无需遵守商法典 L. 225-186-1 条的限制(例如:授予的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的特定限制

外国公司向其法国子公司的高管授予股票期权时,必须遵守商法典 L. 225-186-1 条规定的授予限制。关于建立或改善员工持股员工储蓄机制的条件,应以授予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为依据进行判断。

行权收益的税收制度

对于2012 年 9 月 27 日前授予的股票期权,若未满足税法总则第 163 bis C 条(已废止)的条件,行权收益应在股票转为无记名、出租或转让的当年按“工资薪金”征税。

对于2012 年 9 月 28 日起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始终按“工资薪金”征税,无论是否符合合格计划的条件。

特殊情况

不符合合格计划条件的外国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不适用特殊税收制度。

法国居民员工因股票期权受益权丧失(例如:因公开收购要约或强制退市)而获得的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类别征税。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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