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在税务机关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自发提交的更正申报,且出于善意,可享受滞纳金50%的减免、免除强制征收附加费(税法第1730条和第1731条)以及免除税务欺诈举报义务。善意推定成立,除非税务机关提供相反证据。
滞纳金减免
在税务机关采取任何行动(如催缴通知、强制执行令、检查通知、要求澄清等)之前自发提交更正申报的,滞纳金可减免50%。此减免适用条件为:在税务机关追征期限届满前完成更正,且纳税人出于善意。相应税款应随申报一并缴纳,或按照会计主管接受的分期付款计划缴纳。
免除强制征收附加费
税法第1730条和第1731条规定的附加费不适用于享受滞纳金50%减免的应纳税款。此措施旨在鼓励自发更正,并使纳税人的待遇与行政追征一致。
免除税务欺诈举报义务
纳税人自发提交一份或多份更正申报以纠正以往税务状况的,无需履行税务欺诈举报义务。但若在税务检查期间、收到检查通知后或纳税人已处于行政或司法调查程序中提交申报,则此免除不适用。
善意推定
申报中的遗漏或不准确事项推定为非故意。税务机关只有在证明错误具有欺诈性质或属于排除善意的违法行为时,才能拒绝滞纳金减免的优惠。
累积条件
要享受这些优惠,更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自发性:在税务机关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提交;
- 善意:错误非故意;
- 随附缴款:缴纳相应税款,或按照会计主管接受的分期付款计划缴纳。
限制与例外
如果在税务机关发出行动文书(如信息要求、检查通知)后提交更正申报,则该申报不视为自发。此外,若错误系故意或纳税人已处于行政或司法调查程序中,则无法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