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出售主要居住地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1日

TLDR : 资本利得免税适用于同时出售的直接且必要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停车位等),即使买受人不同。在分居、离婚或解除PACS/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若前配偶或伴侣在出售前仍居住在该房产中,且出售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也可享受免税。对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如房产为在建房产且将成为主要居住地,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免税。此外,非透明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若以主要居住地身份占用公司房产,也可享受免税。但免税不适用于出售为可建设用地的土地(附属设施除外)、驳船,或在出售时房产不再是主要居住地的情况(如出租、免费供他人使用、空置等)。

主要居住地的附属设施

免税适用于与主要居住地同时出售的直接且必要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停车位、车棚、门卫房、庭院或作为通道的区域。这些附属设施可以出售给不同的买受人,而不会丧失免税资格,前提是它们与住宅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免税不适用于出售为可建设用地的土地,除非这些土地被用作住宅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停车位)或作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通道。

分居、离婚或解除PACS/同居关系

在分居、离婚、解除PACS或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在出售时房产不再是出让人的主要居住地,仍可适用免税。条件是:

对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免税也可适用于在建房产的出售,条件是:

在建房产和临时占用

原则上,在建房产在出售时尚未成为主要居住地,因此不适用免税,但上述分居或离婚的情况除外。

如果房产由未来买受人占用,且已签订购房协议,免税也可适用,条件是:

非透明房地产公司

免税适用于非透明房地产公司(根据《税法总则》第8条、第8 bis条或第8 ter条)的股东,若其以主要居住地身份占用公司的房产或部分房产,且公司免费提供给其使用(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

特定排除情况

免税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临时条件

如果出让人在出售前一直居住在房产中,且出售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免税可继续适用,前提是房产在该期间内未被出租或免费供家庭成员或第三方使用。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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