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资本利得免税适用于同时出售的直接且必要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停车位等),即使买受人不同。在分居、离婚或解除PACS/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若前配偶或伴侣在出售前仍居住在该房产中,且出售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也可享受免税。对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如房产为在建房产且将成为主要居住地,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免税。此外,非透明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若以主要居住地身份占用公司房产,也可享受免税。但免税不适用于出售为可建设用地的土地(附属设施除外)、驳船,或在出售时房产不再是主要居住地的情况(如出租、免费供他人使用、空置等)。
主要居住地的附属设施
免税适用于与主要居住地同时出售的直接且必要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停车位、车棚、门卫房、庭院或作为通道的区域。这些附属设施可以出售给不同的买受人,而不会丧失免税资格,前提是它们与住宅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免税不适用于出售为可建设用地的土地,除非这些土地被用作住宅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停车位)或作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通道。
分居、离婚或解除PACS/同居关系
在分居、离婚、解除PACS或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在出售时房产不再是出让人的主要居住地,仍可适用免税。条件是:
- 前配偶、伴侣或同居者之一继续在房产中居住,直至出售;
- 出售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对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免税也可适用于在建房产的出售,条件是:
- 该房产原本将成为主要居住地;
- 夫妇双方在建设期间不拥有其他住房。
在建房产和临时占用
原则上,在建房产在出售时尚未成为主要居住地,因此不适用免税,但上述分居或离婚的情况除外。
如果房产由未来买受人占用,且已签订购房协议,免税也可适用,条件是:
- 临时占用协议与出售密切相关;
- 购房合同在签订协议后的合理期限内签署。
非透明房地产公司
免税适用于非透明房地产公司(根据《税法总则》第8条、第8 bis条或第8 ter条)的股东,若其以主要居住地身份占用公司的房产或部分房产,且公司免费提供给其使用(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
特定排除情况
免税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出售驳船,因其被视为动产;
- 在出售时,房产不再是出让人的主要居住地(例如,出租、免费供家庭成员或第三方使用、空置或供职务住房使用人使用)。
临时条件
如果出让人在出售前一直居住在房产中,且出售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免税可继续适用,前提是房产在该期间内未被出租或免费供家庭成员或第三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