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在法国,自然人如果其家庭或主要居住地在法国,或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或其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则被视为税务居民。国际税收协定可能修改这一规则,特别是在双重居民的情况下,通过分层标准(永久居住地、生命利益中心、惯常居住地、国籍)来确定唯一居住地。税务居民身份是针对个人评估的,而非按税务家庭评估。
国内税务居民标准
根据法国国内法,《法国税法总则》(CGI)第4 B条规定了确定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的三个替代性标准:
- 在法国有家庭(家庭核心)或主要居住地;
- 在法国从事职业活动(雇佣或非雇佣),除非该活动在法国是次要性质;
- 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
这些标准是替代性的: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即可被视为法国的税务居民。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
双边税收协定可能优先于国内标准。如果一个人满足《法国税法总则》第4 B条的条件,但根据某项协定,不被视为法国的税务居民,则适用协定规定。税务居民身份是针对每个自然人评估的,而非按税务家庭评估。
解决双重居民冲突
在双重居民的情况下,税收协定规定了一套标准层级来确定唯一的税务居民身份:
- 永久居住地:指个人可长期使用的任何住所,无论其法律性质如何;
- 生命利益中心;
- 惯常居住地;
- 国籍。
如果这些标准无法做出决定(例如:双重国籍、无国籍),个人可以申请友好协商程序,由相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达成协议。
协定中居民的定义
如果根据某国的法律,个人因其住所、居住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而在该国纳税,则该人被视为该国的居民。仅因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或位于该国的财产而纳税的人,不被视为居民。此外,因身份或活动而免税的人也不被视为协定目的的纳税人。
特殊情况与豁免
如果企业总部位于法国且年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其高管推定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除非有相反证据。这一推定也适用于根据《商法典》第L. 233-16条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限制与说明
如果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个人不是法国的税务居民,则税务居民标准不自动适用。此外,税务居民身份是单独确定的,即使在同一个家庭内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