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特殊税收制度适用于非应税法人、仅进行无抵扣权业务的应税纳税人以及适用总额退税制度的农业经营者,前提是其欧盟内部货物收购金额(不含新运输工具和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在上一年未超过10,000欧元或当年不超过该阈值。此制度不适用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或新运输工具。受益人可选择适用一般税收制度。特殊税收制度结束时需进行申报并获得增值税识别号。
适用特殊税收制度的人员
特殊税收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 与收购活动相关非增值税应税的法人;
- 仅进行无抵扣权业务的应税纳税人;
- 适用总额退税制度的农业经营者(依据《税收总法典》第298四条和第298五条)。
阈值条件
仅当欧盟内部货物收购的总金额(不含新运输工具和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不超过10,000欧元(不含增值税)时,该制度才适用:
- 在上一个日历年内;
- 或在当前日历年进行收购时。
特殊税收制度的排除情况
特殊税收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欧盟内部货物收购:
- 新运输工具;
- 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酒精、酒精饮料、矿物油、烟草制品)。
选择一般税收制度
符合特殊税收制度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对其欧盟内部货物收购缴纳增值税,从而适用一般税收制度(依据《税收总法典》第260 CA条)。
特殊税收制度的结束
特殊税收制度终止的条件包括:
- 欧盟内部货物收购金额(不含排除项目)超过10,000欧元;
- 法人成为增值税应税纳税人;
- 应税纳税人进行有抵扣权的业务;
- 农业经营者不再适用总额退税制度。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人员必须申报其进行欧盟内部货物收购(依据《税收总法典》第286二条),并获得个人增值税识别号(依据《税收总法典》第286三条)。
运输工具的申报义务
不适用特殊税收制度的人员,对于每次欧盟内部收购的运输工具(新的或二手的),必须提交3310-CA3-SD表格(CERFA编号10963)。该表格可在impots.gouv.fr在线获取。
特殊情况
如果卖方或应税纳税人是经销商,并且在出发成员国适用了2006/112/EC指令的规定(第312至325条或第333至341条),则欧盟内部收购的二手货物、艺术品、收藏品或古董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