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法国为迁入的海外居民提供两项主要税收制度:针对“回国人员”员工和高管的特殊制度(税法通则第155 B条)以及针对新居民的临时税收待遇(税法通则第885 A条)。这些制度旨在减轻双重征税并促进人才引进。
针对“回国人员”员工和高管的特殊制度
在就职前五个公历年度内未在法国纳税居住的员工和高管可享受税法通则第155 B条规定的特殊征税制度。此外,由法国本土企业直接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如在招聘时其实际居住地位于海外,也可适用该制度。
享受该制度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在制度适用当年需根据税法通则第4 B条第1款a和b项的规定,在法国纳税居住。
可免税的补贴和津贴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报酬项目可享受免税,包括:
- 住房额外费用补贴;
- 税收和社会保险补差(“tax-equalization”);
- 其他可视为工资补贴的津贴(如:驻外津贴、个人费用报销等)。
根据税法通则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因公费用补贴和报销(如考察旅行、住房中介费、搬家费等)如按规定用途使用,可享受免税。
新居民的税收待遇
自然人在迁入法国纳税居住前五个公历年度内未在法国纳税居住的,仅就其位于法国的财产纳税。此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产。
法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可能规定缓冲措施:在迁入法国纳税居住的公历年度后五年内的每年1月1日持有的海外财产,在该五年内不计入团结财富税(IFI)的应税基数。
纳税居住地与全球征税
根据税法通则第4 B条的规定,在法国纳税居住的人员需就其全部收入(无论来源于法国还是海外)纳税。此一般原则适用,除非有特殊豁免,如新居民或上述特殊制度所规定的情况。
适用条件与限制
“回国人员”特殊制度仅适用于满足非居住历史要求且在招聘时实际居住地位于海外的员工和高管。除非有特定规定,否则不会自动扩展至其他类别人员。
免税和优惠待遇仅在满足税法通则第155 B条的条件时适用,包括提供实际海外居住地的文件证明以及补贴和报销的用途符合规定。
排除与说明
“回国人员”特殊制度适用期限有限,自就职当年起至第八个公历年结束的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