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适用的特定税收制度有哪些?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8日

TLDR:船舶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LOA)合同可受益于可选的吨位税制(第209-0 B条《通用税法》)、在满足转让条件下对生态设备的特殊扣除(第39 decies C条《通用税法》)、对新船投资的扣除(根据时期为40%或85%)、特定折旧(第39 C条《通用税法》)以及资本利得的特殊税务处理(第39 duodecies条《通用税法》)。

可选的吨位税制

船舶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符合吨位税制的条件(第209-0 B条《通用税法》),前提是承租人或融资租赁承租人选择该税制,且合同需按照《货币金融法典》第L. 313-7条的规定签订。该税制也适用于出租人保留所有权、并以考虑已支付租金的价格提供购买选择权的合同。

生态设备的特殊扣除

如果承租人选择吨位税制,出租人可适用用于清洁能源设备的特殊扣除(第39 decies C条《通用税法》)。税收优惠必须以租金减免的形式全额转让给承租人,且减免节奏应与扣除节奏一致。如未遵守,各方需对该安排的适用进行调整。

新船投资的扣除

对于新船的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规定有特殊扣除:

折旧与税收制度

从事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企业可选择将资产的折旧分摊到相应合同的期限内(第39 C条《通用税法》)。对于从海运企业购买船舶用于出租的企业,折旧计算基于偿还的支出,但不得超过船舶成本的50%。

资本利得的处理

在融资租赁合同转让时实现的资本利得,其对应理论折旧部分(按资产购买价格扣除购买选择权价格后,在合同期限内直线折旧计算)适用短期资本利得税制。对于需缴纳《公司税》的企业,这些资本利得应计入普通应税所得(第219条《通用税法》)。资本利得的税收制度不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或主要业务为设备出租的公司。

视同固定资产

如果承租人在计算非商业利润时已扣除租金,则船舶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而言视同固定资产(第93 quater条《通用税法》)。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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