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 当您享受《税法总则》(CGI)第293 B条或第293 B bis条规定的免税待遇时,请使用“TVA non applicable”这一注明。在您的发票、费用账单及同等文件上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何时使用这一注明
如果您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并享受《税法总则》(CGI)第293 B条或第293 B bis条规定的免税待遇,则必须在您的文件上注明“TVA non applicable”。
应注明何种表述
具体表述取决于您免税待遇的法律依据:
- “TVA non applicable, article 293 B du CGI”;
- “TVA non applicable, article 293 B bis du CGI”。
您也可以引用2006/112/CE号指令第284条。
应在哪些文件上注明
对于您因享受免税待遇而开具的商品交付和服务提供发票、费用账单或任何其他同等文件,请注明这一内容。
您不得在这些文件上列示增值税。
不要混淆免税待遇与豁免
“TVA non applicable”这一注明并不适用于所有免征增值税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
对于免税交易,发票不得列示增值税。这一规则并不意味着您必然需要使用“TVA non applicable”这一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