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前后取得的债权税收减免如何处理?

由 Solvo 撰写 · 基于官方来源 · 发布于 2026年9月7日

TL;DR:自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的债权,适用收入归属的普通法规则。此日期前取得的债权,其减免或退还金额在符合普通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归属于债权人在支付令日期当前会计年度或年度的收益或收入。

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含)后取得债权的制度

对于在2008年12月31日(含)后结束的会计年度内取得的债权,税收减免适用普通法下的收入归属规则。因此,其金额应归属于企业取得债权的会计年度。

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债权的制度

如果后续对《税收程序法典》第L77条规定的抵免相关税款和税金金额批准减免或退还,则在符合普通法条件的情况下,其金额应归属于支付令日期当前会计年度或年度的收益或收入。

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归属时间:对于2008年12月31日后取得的债权,归属发生在取得债权的会计年度;对于此日期前取得的债权,则遵循普通法规则,归属于支付令日期当前的会计年度或年度。

法律依据和适用框架

这些规则基于《通用税法典》(CGI)的规定及BOFIP的解释。2008年12月30日第2008-1443号法律第23条对2008年12月31日(含)后取得的债权引入了重大修改,使其处理方式与一般归属规则保持一致。

排除和限制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未获得后续减免或退还的债权,不设任何例外或豁免。税务处理严格与债权变为确定且已取得的时点相关联。

归属标准汇总

信息内容,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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