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外国海运或航空公司在法国因经营外国船舶或航空器获得的利润,在满足对法国同类企业给予等同互惠豁免的条件下,可享受公司税豁免。该豁免受《通用税法典》第246条及外交协议的约束。比利时企业适用特殊规则。
以互惠为条件的普遍豁免
《通用税法典》第246条规定,外国海运或航空公司在法国因经营外国船舶或航空器获得的利润,可享受公司税豁免。该豁免以对法国同类企业给予等同互惠豁免为前提。具体细节(包括适用的税种)由各国的外交协议和法令规定,并由经济与财政部长副署。
将利润纳入法国应税基数
法国海运或航空公司在给予互惠豁免的国家获得的利润,应计入其在法国应缴公司税的应税基数。此规定旨在实现各国间的税收平衡。
比利时企业的特殊情况
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的海运或航空公司,即使在法国设有常设机构,其因经营船舶或航空器在国际运输中获得的利润,在法国无需缴税。该规定自1976年1月1日起生效。
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法国的法国企业在比利时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
反之,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法国的法国海运或航空公司,通过设在比利时的常设机构经营船舶或航空器在国际运输中获得的利润,仅在法国缴税。
法律框架与适用
该豁免严格受《通用税法典》及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具体实施细节(外交协议、法令)因合作国家而异。未经事先核实互惠性及税收待遇等同性,不得给予豁免。
限制与排除
该豁免不适用于非因经营外国船舶或航空器获得的利润。此外,仅限于与法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企业需证明其符合法律标准。
涉及的国家示例
比利时被明确列为适用特殊规则的合作国家。其他国家是否适用,取决于是否与法国签订符合《通用税法典》第246条的外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