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受公司税(IS)约束的法国法人必须申报在低税率国家(税率比法国适用税率低40%或以上)设立的实体的利润或正收益。除非能证明相关交易的主要目的非出于税务考虑,否则这些收入将根据收入重建规则在法国纳税。这些规则的实施需与国际税收协定相协调。
适用范围
在法国设立并受公司税(IS)约束的法人,如满足以下条件,将受到影响:
- 在国外开展业务;
- 直接或间接持有在法国境外设立或注册的法人实体50%以上的股份、份额、金融权益或表决权。
低税率制度的定义
一个实体如处于低税率制度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无需缴纳税款;
- 其利润或收入的应纳税额比其在法国普通法下应缴纳的税额低40%或以上。
收入重建与征税
外国实体实现的利润或正收益需根据收入重建规则在法国纳税。这些收入被视为按持股比例、份额或金融权益计算的动产收入。
收入重建需按照法国税法规则进行,具体包括:
- 为每个实体或子公司建立期初资产负债表;
- 按照会计期末的汇率将利润或正收益转换为欧元。
例外与限制
如果法国法人能证明外国实体的交易主要目的非出于税务考虑,则根据《通用税法典》(CGI)第209 B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需征税。
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协调
收入重建规则的实施需与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相协调,后者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国内规则的适用。
特殊情况
被视为由低税率制度下的实体分配的收入,即使未实际支付,也需由法国法人缴纳税款。